關于第4299125號“純絲嘜SHESMART”商標
駁回復審決定書
商評字〔2008〕第20334號
申請人:何勇文 44142419680504053X。
地址:廣東省五華縣水寨鎮(zhèn)華興北路81號。
委托代理人:北京商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。
地址:北京市月壇西街甲5號327室。
申請人因第4299125號“純絲嘜SHESMART”商標(以下稱申請商標)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,向我委申請復審。
經審理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二十七條的規(guī)定,我委決定: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,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適宜。
合議組成員:杜娜娜
楊建平
董云
抄送: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